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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劃分責任 做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时间:2019-05-29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委托專業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的治污模式。由專業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治污,能夠提高治污效率,讓企業管理者有更多精力投入到企業生產中。同時,第三方治理方式往往將若干分散企業的污染物集中處理和排放,也便于政府部門進行監管。 201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2017年7月,原環境保護部印發了《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均明確要求堅持排污者擔負污染治理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排污單位的委托要求,承擔合同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治污主體責任的明確,有利于促進排污企業對第三方進行監管,提升污染治理的效果。 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一些地方第三方治理模式下的治污責任落實還存在一些問題,部分排污者甚至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逃避和轉嫁治污責任。 一是排污企業與第三方的責任認定存在困難。一方面,在某些情形下難以認清責任主體,“排污者擔負污染治理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單位的委托要求,承擔合同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這一責任體系得不到落實。例如,工業園區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同時服務于多個排污企業的第三方治理企業,超標排放時很難確定負主體責任的具體排污企業。另一方面,排污方和第三方的治污要求有時不一致,導致責任追究困難。 二是排污企業和第三方的內部合同責任有時難以分清。合同中雖然約定了雙方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有關雙方的責任邊界及違約處罰往往很難界定。例如,發生超標排污時,排污企業認為治污工作已委托第三方處理,排污不達標應由第三方擔責;第三方認為是排污企業違反合同約定進行排污,導致污染物處理困難、超標排放。超標原因的舉證繁瑣而困難,致使雙方在內部責任認定過程中存在障礙。 三是第三方治理的客觀性、準確性在現行的責任體系下易受干擾。由于第三方企業經常直接從排污企業獲得項目,經濟上依附于排污企業,造成雙方地位不平等。為了維持合作關系,有的第三方往往愿意配合排污企業的各類要求甚至部分不合理要求,特別是在不必承擔治污主體責任的情況下,第三方參與造假的情況時有發生,增加了環境監管的難度。 四是對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環境監管執法還有待完善。在雙方責任難以分清的情況下,一些地方實際監管執法過程中,對排污者自建污染處理設施、委托第三方運行的模式,監管對象通常是排污企業;在第三方自建廠房和污染處理設施的情況下,監管對象常為第三方,這就難以追究排污者本身的責任,沒有貫徹“排污企業負污染治理主體責任”的精神。這導致在排污企業與第三方環境違法成本不一致時,排污企業易通過第三方治理模式轉嫁治污責任。例如,一些地區為強化環境違法行為監管,對違法排污企業除了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外,還運用金融、信用評價等其他政策手段進行約束,這些措施對體量大、融資需求強烈的企業具有強大的威懾力,但對第三方的影響相對較小,導致部分企業為防止受到相關限制,特意委托甚至自行組建第三方進行治污,轉移治污責任。 要做好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必須明確排污方和第三方的權責邊界,并確保相應責任落實到位。對此,筆者建議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對第三方治理模式下的主體責任、治理責任等概念進一步細化。各地可探索建立科學的責任劃分機制,分情形明確排污方和第三方的責任內涵。既明確主體責任和治理責任具體要求,又明確責任的具體邊界,便于環境監管和責任追究中對排污方和第三方實施“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同時,應合理規定排污企業與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責任差別和獎懲措施,減少因為責任劃分不合理導致的治污責任梯度轉移。 第二,依法強化監管。出臺相應的環境監管執法實施細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加強監督執法,督促雙方真正擔負起相應的污染治理責任。 第三,在政策方面加強引導。培育和規范第三方治理市場,通過不斷完善,建立較為成熟的第三方治理模式,解除排污方和第三方的困惑和后顧之憂。特別是對第三方企業,要綜合運用法律法規、經濟、政策等手段,既維護其獨立地位,又要讓其承擔合理的治污責任,使其不必和排污企業同流合污,也不必替排污企業“背鍋”,最終達到以治污實效為導向、發揮好自身專業優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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